第132章 检察建议处境尴尬六原因(1/2)

作者:基建工程兵子弟

入编的那些事儿第132章 检察建议处境尴尬六原因

开篇引言

由于检察建议权内在公权力属性不足,权力裁量较为宽泛缺乏具体标准,同时具有涉及面广的纠防性质,导致检察建议权运行并不顺畅,有些结构性矛盾尚未解决,效力缺乏刚性。另外司法程序上的障碍性问题以及检察建议书的质量不高、规范性不强,反过来也会损害检察建议权的权威和集中统一行使。可以说解决检察建议权的症结问题,除结合其内在矛盾分析,还有必要从以司法观的外在角度分析具体问题。

一、程序办事化特征明显

所谓的办事化主要是指某项权力的行使具有封闭性、单向性、纸面化的特点,其反映的是一种权力行政化运作的模式。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度设定,还是具体人员管理、风险防范等,检察机关专业领域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缺乏专业性。

况且公司规模有大有小,业务领域非常广泛,风险点较多出现在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务税收等方面,这些领域检察机关专业性的力量极度缺乏,难以有针对性地指出涉案企业问题所在,建议往往较为片面和与实际脱节,导致企业难以操作。

比如在虚开类发票犯罪当中,检察建议不能千篇一律提出建立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报销流程管控等宏观性的措施,涉案企业真正问题在哪,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哪些环节更容易出现风险,就需要调查和听取意见。

另外,公益诉讼领域也面临这样的问题,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介入或者鉴定,但相关规定对于检察建议的专业性保障不足。

三、文书规范性不强

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不规范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检察建议监督事项选取的不规范,主要是指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当中没有注重区分个案和类案的区别。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最终确定,原先部分地区为规范监督权行使,聚焦类案监督,试点组建的诉讼监督部也予以撤销。

目前检察机关秉持的理念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内部不同办案部门之间共性监督问题的割裂。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重视就个案违法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也缺乏系统的梳理和原因的挖掘,检察建议追求数量,缺乏质量,深度不够,缺乏对检察建议的提炼和升华,导致监督事项一再重复,被监督单位问题重复出现,形成问题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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