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章 以法院组织法与民诉法交叉内容为切入点(1/2)

作者:基建工程兵子弟

入编的那些事儿第306章 以法院组织法与民诉法交叉内容为切入点

【内容摘要】作为规范人民法院设置、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以何种组织形式开展(民事)审判活动以及审判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及职责作出规定。因此,两部法律在人民法院的规定上存在交叉内容。从理论角度分析,交叉内容应当是一致的。但由于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且发展亦不同步,因此,现阶段两部法律的交叉内容有相异之处。立法上的差异给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及当事人参加诉讼造成了困扰。在锚定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的基础上,对交叉内容进行分析、厘清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提出消弭差异的建议,以供立法完善时参考。

【关键词】法院组织法 民事诉讼法 审级制度 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对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的组成、职责、评议案件的程序等作出规定;同时在审判程序中对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做出规定;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组织”中对刑事诉讼中合议庭的组成和运行作出规定;行政诉讼法则在,对影响人民法院履职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民事诉讼法则规定相关程序,保障人民法院(法官)正确履职,公正裁判。

由于两部法律发展完善的步伐并不完全一致,从而也就造成了从某一时间点看,两部法律相关规定上存在着差异。通过对二者比较可以发现,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审级制度和审判组织上。

二、审级制度之比较分析

我国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审级制度指的是两审终审制。经过法院组织理论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探索,现在的审级制度既是一种组织体系概念,也是诉讼制度概念。从组织法上看,审级制度解释了法院如何从纵向上分层设置。从民事诉讼法上看,审级制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法院的职能;二是一个民事案件要经过几级法院的审判才最终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对两审终审的补充功能,因此有的民诉法学者亦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应属于我国审级制度的内容。

(一)两审终审制

关于案件的审级,虽然已有“两审终审制”的公论,但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表述上有所不同。现行法院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两审终审制,但回溯法院组织法的发展史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对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而言,其可以基于监督权,对本院(下级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基于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三)四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分层设置

两部法律均规定了四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但规定方式不同。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一章对四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对四级法院审理规定了案件的移送、指定管辖等问题,实现了案件(或管辖权)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调整。“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对审判监督程序做出了统一规定。

(四)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的问题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在审级制度上两部法律的规定有相同,又有差异,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关于两审终审制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