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1/2)

作者:基建工程兵子弟

入编的那些事儿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

【内容摘要】热点事件极易滋生网络谣言。谣言的认定应注重两个区别,一是“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二是“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是吸粉引流的“流量驱动”,其行为的结构链条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真相揭秘舆情反转。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主要包括,对“人”采取网络禁言与失信惩戒措施,对“事”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细化规定,有权机关与部门应坚守法治底线,构建法治化通报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关键词】热点事件 网络谣言 内生逻辑 流量 应对规制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的方式,将网络造谣传谣与网暴行为概念式或者列举式地罗列出来,分门别类予以细化规制;二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增加对因网络谣言而滋生的网络暴力行为的具体规制,增加对借助网络谣言实施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的规制,增加对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扩散者的界定规范,以弥补网络谣言应区别于传统谣言的现实不足,实现在网络背景下,行政法与刑法的预防违法犯罪功能和谐统一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秩序与公民合法权益。

其三应在程序法中,细化完善“细节证据”的证据规则,并将因网络造谣涉及的侮辱诽谤犯罪全部纳入公诉案件范畴。网络谣言滋生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真实客观的证据材料。按证据种类的界分,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多为电子数据。作为载体特殊的一类证据,电子数据的勘验、收集、提取与鉴定都与传统物证明显不同,原有碎片性、随机性的证据被大数据解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内核。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电子数据证据的鉴真与排除环节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事实认定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细节证据”,而网络谣言的滋生恰就在没有或故意掩盖真实的“细节证据”,要么是在没有细节证据的情况下,伪造细节证据;要么是在有细节证据的情形下,掩盖或篡改细节证据。为了更好发挥程序对实体的保障作用,一是应在程序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文件中,细化规定对网络事件细节证据的收集、勘验、鉴定、验证等相关程序;二是应加强公安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坚持能动履职,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网络造谣涉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全部由公权力机关主动介入,先行进行侦查取证,改变受害者取证困难、大多以自诉方式进行追诉的现状,直接以公诉方式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

(二)有权机关及部门的对策建议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放大版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就像引起蝴蝶效应中的那一丝微风,其最大的危害不仅限于个案处理,至关重要的是造成政府与司法公信力的坍塌。此种危害是隐形的,但又是极其恶劣的,其损毁程度超出所有的显性危害。在网络时代,随着社会复杂性提升与科技的发展,后果难以估算的社会风险越来越多。私主体制造风险的能力显着提升,需要由国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防应对机制,因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形成的舆情应对更是必不可少的。身处舆情漩涡中的政府、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化危机为机遇,正视而不回避。应把热点事件作为法治辐射效应和宣传教育的契机,实现网络时代司法的正向引领,确保法治化建设中主导作用的发挥。具体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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