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编的那些事儿第312章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因应
(三)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
在资产分享已成为国际社会追缴犯罪所得通常做法的情形下,若能承认资产所在国在资产追缴中的贡献,开展资产分享,无疑会激励相关国家提供协助的积极性,提高境外追赃的成效。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确立资产分享制度的现实情况下,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适用条件,有助于提高资产分享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而建立健全资产分享的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资产分享模式和资产分享比例。
从域外相关国家关于资产分享的模式来看,主要有固定协议模式和个案协作模式。固定协议模式中,资产分享主要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双边条约开展;个案协定模式中,虽然双方未签订资产分享的双边条约,但是可以就具体案件开展资产分享合作。固定协议赋予资产分享作为一种权利义务机制发挥作用。个案协定模式较为灵活,主要就具体案件中的资产分享问题进行协商。双边条约由于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特点,对于相关国家开展资产分享的指导性较强。但是,双边条约签订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对于不同案件的处理有时也会较为滞后。在我国与主要资产流入国未签订有关资产分享的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当下我国的犯罪资产分享模式可考虑采取个案协定模式为主,在长期的个案协作模式的运作下,逐步对资产分享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尤其是境外追赃的主管机关和联系机关、资产分享程序等问题进行探索出合理的适用路径。然后,在条件成熟时,依据条约签订的难易程度,分阶段、分步骤推动中国犯罪资产分享双边条约的签订。
但是,无论是依据固定协议模式,还是个案协作模式来开展资产分享,需要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资产分享比例。境外追赃中犯罪资产分享比例的确定是资产分享中关键环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考虑被请求国在司法合作中的贡献大小确定分享比例。例如,美国据外国提供的协助程度确定,实质帮助(essential assistance)、主要帮助(ajor assistance)和便利帮助(facilitatg assistance)等三种类型,并确定了三种类别下对应的50-100、40-50、小于40的分享比例范围。加拿大《被没收财产分享规定》中也规定依据相关国家的贡献大小确定资产分享的比例。资产分享的比例最高为90,最低为10。澳大利亚根据个案中请求国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程度来确定合理的资产分享比例;瑞士一般是与资产分享请求国平均分配被没收的犯罪资产。但是也可考虑犯罪的性质、请求国受损害的大小、请求国参与调查的程度以及相关国际因素等重大理由,也可返还全部犯罪资产。
资产分享的本质是因资产分享请求国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或其他相关行为而导致的利益分摊,直接意义在于鼓励和支持刑事司法协助和配合。因此,在构建我国资产分享制度的相关设计中,参照资产分享制度的实质特点,参考域外法治的有益做法,贡献大小作为确定没收资产分享比例的基本依据,符合该制度设置的初衷,也有利于今后各国间刑事司法合作与犯罪资产的追回。具体案件中相关贡献的大小,可从提供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提供证据的分量、参与调查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其他影响资产追回效果的因素,如相关国家参与调查的积极性、犯罪行为的性质等,也应考虑在内。
结语
境外追赃对于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遏制腐败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不断完善反腐法治,积极开展追赃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持续凝聚境外追赃强大合力。但是,也必须清醒看到,我国相关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影响了我国境外追赃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需要在探寻境外追赃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破解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同时,需要注意到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实效性高度依赖于国际合作。因此,从境外追赃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完善境外追赃有关的法律机制,提升相关法律制度在境外追赃中的实际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