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章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因应(1/2)

作者:基建工程兵子弟

入编的那些事儿第312章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因应

【内容摘要】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应具备实效性和长效性,立足于解决境外追赃实践难题,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但是,从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不佳,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腐败资产跨境转移资追踪难、识别难,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以及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差异等是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化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适用力度,拓展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以提升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效果。

【关键词】境外追赃 反洗钱 违法所得没收 资产分享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对跨境资产转移监测进行了规定,构成了我国资产跨境转移监测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从目前相关规范的实施效果来看,相关跨境资产转移监测法律规范的实效性存在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跨境反洗钱资金监测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资金跨境转移监测的力度不够,难以符合资金跨境转移的新趋向。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非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些犯罪分子逐步将洗钱活动由传统的金融系统转向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贵重金属交易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进一步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虽然,我国《反洗钱法》“反洗钱国际合作”专章规定了包括交换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等反洗钱国际合作事宜。迄今为止,到我国也已与60余家境外反洗钱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情报合作协议。但是,从近3年我国向境外国家提起的反洗钱情报协查情况来看,请求数量偏少且不成比例。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年度《反洗钱报告》披露:2021年全年,我国反洗钱机构接收36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情报机构发来情报信息425份,而向境外对口机构发起国际协查只有70份;2020年全年,我国反洗钱机构接收39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情报机构发来情报信息413份,而向境外对口机构发起国际协查只有45份;2019年全年接收35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情报机构发来情报信息604份,向境外对口机构发起国际协查只有30次。可见,我国向境外机构发出的反洗钱情报协查请求的数量偏少,且明显低于接收的协查请求,存在协助外国调查多、请求外国调查少的现象。而针对转移到境外资产的跟踪和识别,需要资产所在国提供协查。反洗钱情报协查数量偏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我国境外资产转移监测的实际效果。

(二)境外承认与执行我国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实践效果不佳

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在第一节对中国请求外国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相关程序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对我国请求外国协助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定适用的规范依据进行了规定。依据该规定,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要依据双边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资产所在国提起。但是,由于双边条约的签署较为复杂和繁琐。条约的签订需要双方经过长期磋商谈判,而且由于我国在法律中长期缺乏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裁判的规定,双边条约中也很难涉及裁判承认与执行的内容。因此,双边条约的签署不会一蹴而就。故而,在积极开展双边条约签署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利用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请求他国承认与执行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决。

我国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公约,均设有缔约国执行没收令的条款。这些公约缔约国众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和接受,也给我国提供了与其他没有双边条约、亦未依据互惠原则的国家开展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合作的规范依据。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已经签订的多边公约的利用效率,尤其是充分利用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促进相关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例如,我国与新加坡虽然没有签订关于涉案财物没收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5条对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作了规定。中国和新加坡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可以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内提出协助请求。实践中,我国已经有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请求境外国家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的案例。例如,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华波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中,由于我国没有和新加坡签订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我国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新加坡提出协助执行没收裁定的请求;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和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中,虽然我们和塞浦路斯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是由于协议范围有限,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我们也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协助执行没收裁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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